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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摘抄复制档案审批制度

时间:2007年06月15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凡需摘抄、复制档案资料者,必须提出复制、摘抄的范围、内容,方可摘抄、复制。


    查阅、摘抄或复制旗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议记录或其它机、绝密档案材料,须旗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查阅、摘抄或复制政府各种会议记录或其它机、绝密档案材料,须政府办主任批准。


    查阅、摘抄或复制本单位一般档案可直接联系档案保管人员;重要的机、绝密档案材料,须档案馆馆长批准。


    查阅,摘抄或复制外单位的档案除得到档案所属部门同意外,须档案馆馆长或分管副馆长同意。


    查阅、摘抄或复制涉及民族宗教、人员处分和局部重要事物的档案,须档案馆馆长或分管副馆长批准。


    查阅、摘抄或复制统计资料和属于机、绝密的其他次料,须档案馆馆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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