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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年06月15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内蒙古档案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具体费办法由各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精神,加之近年来纸张的价格大幅度增长的实际,结合我区档案管理实际,现将自治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    收费范围

1、         为落实房、地、财产、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效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二、    收费项目和标准

1、         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仍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2、         档案复制费

      ⑴静电复制费:8开每页0.07元、16开每页0.50.⑵阅读还原费:8开每页1.00元、16开每页0.70元。自带胶带片还原复印8开每页0.90元、16开每页0.60元。⑶阅读费:35mm带每页5.00元,16mm带每盘6.00元。

⑷拍摄复制档案馆所藏历史照片、手迹、出版物封面等,根据珍贵程度和使用价值每个画面可收取5.00-20.00元。

⑸录制档案馆所藏录音、录像档案内容,录音每分钟收取0.10元,录像每分钟50.00元。

3、         档案资料证明费

⑴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的每份不超过5.00元。

⑵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按10.00-400.00元收取。

4、         咨询服务费可按每件次20.00-50.00元收取。

5、         外国人利用档案其收费标准按国内标准的2-5倍收取。港、澳、台同胞按外国人标准减半收取。

三、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四、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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