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8-03-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三、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进行了修正。
本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税目税额课税数量
单位一、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鄙笆?3.00立方米2?泵⑾?3.00吨3?甭蠓故?3.00吨4?币独笆?3.00吨5?闭渲檠?3.00吨6?弊┩哒惩?3.00立方米7?币逞?3.00吨8?惫柙逋?3.00吨9?备∈?3.00立方米10?卑综?3.00吨11?惫ひ涤檬?榴石3.00吨12?毙?武岩3.00吨13?惫枋?3.00吨14?焙熘?石3.00吨15?笨笕?水3.00吨16?钡厝人?3.00吨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1?币?铅矿3.00吨2?蓖?锡矿3.00吨3?币?矿3.00吨三、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1?碧?矿石16.50吨2?毖医鹂?3.00吨3?鄙敖鹂?2.0050m3挖出量4?鼻π靠?20.00吨5?蓖?矿7.00吨6?蔽?矿1.30吨7?鳖饪?8.00吨8?蔽倏?9.00吨9?笔?棉矿2.00吨10?蹦?矿12.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