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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工作办法

时间:2007年09月25日 作者:准旗档案局 字体: 浏览:

内蒙古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的的处罚。
第三条 旗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档案行政执法员
第四条 自治区和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未设专门机构的必须指定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档案行政执法员2—3人;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档案行政执法员1—2人。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 ‘
(一)组织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档案违法案件,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或交办的案件查处和其它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四)统一计划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五)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和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熟悉档案工作业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馆员以上专业职称; (三)经过上岗前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执法员证书》者;
(四)使用蒙文蒙语的地区还应配备蒙汉兼通的档案行政执法员。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县级以上档案行政执法员代表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档案法》的案件,并承担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任务;
(四)有权向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档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盟市级以上《档案行政执法员证》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法制局联合制发。《旗县、乡、苏木、镇档案行政执法员证》由盟市档案局和法制局统一制发。
第三章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对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理顺档案法制工作关系,明确分管法制工作领导,解决档案法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二)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
(三)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员可以发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本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违法行为的,由旗(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档案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照《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十三条 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海关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原保管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行政执法员应出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档案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现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专业主管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各类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或否决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档案法》案件中的失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机关。第五章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处理
(四)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查处,由立案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因故撤销立案,要由办案人员写出报告,经立案批准人审批。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义务据实反映情况,对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档案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理
(三)裁决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申请复议
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档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查处机关应将查处意见填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登记表》中,报自治区档案局
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档案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备案登记表》,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制发。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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