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1、档案执法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2、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1、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2)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3)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5)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6)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或者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2.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的;
3.擅自提供、择抄、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4.涂改、伪造档案的;
5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或者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的;擅自提供、择抄、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