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旗档案馆是全旗档案资料保管利用中心,有良好的保管和利用务件。为完整、系统地反映我旗历史的真实面貌,抢救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特色档案资料,进一步丰富旗档案馆馆藏,更好地为准旗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全旗各单位、社会各界干部、群众以及在我旗战斗过、工作过、生活过的同志,广泛征集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征集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包括国内解放战争、抗日战争、中华民国和清朝帝制时期)的历史资料;
2、建国前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通讯、大事记、文史资料及其它印刷品、宣传品;
3、上级领导同志来我旗视察、考察、调研以及反映本旗重大活动的各种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4、在准旗工作过的老干部、老党员和各界著名人士,如作家、画家、教育家、科学家、企业家、战斗英雄、革命烈士、爱国人士的日记、信件、著作、诗文、生平事迹、传记、照片、墓志碑文、年谱等有关资料;
5、有关本旗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会运动、民旗宗教、民情风俗、典章制度、天文地理、自然资源等历史档案资料;
6、各党派、社团和各种学会的宣言、声明、章程、会刊、名单、决议案等;
7、各种新旧史志,如旗志、府志、通志、山水志、乡镇志、人物志、物产志、文物志、年鉴、族谱、家谱以及革命斗争史、社镇史、厂史、校史、店史和各种专业、名牌产品发展史;
8、各种契据,如解放前的各种房产契、抵押契、卖身契、借据、当票等;
9、能够反应我旗地方特色的资料,如民歌、歌谣、民间传说、奇用轶事、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古迹考证材料等;
10、我旗名胜古迹、出土文物等史料;
11、有关我旗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如社会风潮、重大案件、自然实害、天文气候等方面的资料;
12、其它能反映本旗情况的各种出版物和资料;
二、征集办法
1、上述范围档案资料由有关单位、个人移交旗档案馆,需要派人前往收集,可与本馆联系。
2、鼓励无偿捐献,发给纪念证并通报表彰。
3、自愿寄存的,所有权归属原收藏者,我馆将妥善保管。
4、有偿捐献,按其价值予以必要补偿。
5、接收各种特别有意义的档案复印、复制件,方法由物主提出意见,协商确定。
三、本办法由准旗档案局负责解释,档案资料征集由旗档案局(馆)保管利用股及分管领导办理。
联系电话:(0477)386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