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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的通告

时间:2016年01月20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落实中央有关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精神,丰富馆藏,更好地服务社会。为了尽早将散存在社会上的仍由个人保存的对党和国家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进中央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使其得到安全保管和充分利用,本馆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档案资料。

二、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和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题词、日记、书信、手稿、笔记、讲话稿、发言提纲、讲话记录、回忆录、调查报告等的原件或复制件。

2、著名人士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自传、题词、书稿、日记、信函、札记、讲话、回忆录、调查报告等的原件或复制件。

3、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党的领袖以及建国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形成的录音、录像、照片和各种实物档案等。

4、对党和国家历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自然灾害等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5、对党和国家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三、征集档案资料的对象

1、曾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身边工作过的秘书、警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2、曾担任过党和国家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目前已离休或退休的老同志。

3、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子女、亲属及遗孀。

4、社会各界人士。

四、征集档案资料的办法。

1 、社会各界直接来信或来电联系,商洽档案征集事宜。

2、本馆向社会及个人手中征集的档案资料,其史料的真实性及价值均需本馆专家鉴定后确定。

3、根据捐献者的要求,本馆可委派专业人员上门为捐献者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修补、编目、造册、复制等各种服务。

4、本馆接收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有优先使用权,并有权提出是否公布和开放意见。

5、本馆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向捐赠者颁发本馆收藏证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双坡路2号

               中央档案馆保管部档案接收征集处。

联系人: 王京萍、王勤、李国伟

电话:   62457545、62457527 

邮编:100095

                          中央档案馆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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