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者须向接待人员出示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控制使用的档案,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
三、外国人查阅档案,须持有我国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出示个人护照。
四、档案馆开展提供利用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函电形式查询。如需提供未开放档案复制件,应附寄单位介绍信。
五、利用者根据需要可阅览、摘抄、复制档案。
六、档案查阅利用,必须在查阅室内阅览,不准擅自携带档案离开查阅室。不得私自交换阅览的档案。
七、档案严禁涂改、裁剪、拆卸、撕毁、污损。
八、利用者需要复印、扫描档案,由本馆统一办理。不准擅自复印、扫描档案。
九、保持查阅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边阅边议。
十、保持查阅室内整洁,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
十一、利用档案办理程序:
交验合法证明→检索开放档案目录(未开放档案由提供利用人员协助查找)→调出档案在查阅室阅览→档案复制(摘抄、复印、扫描)→工作人员审查复制件→利用者签收复制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