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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文件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一、本中心保存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可按规定要求提供利用,为全旗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单位持介绍信,合法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可在本中心专门查阅利用。文件资料一般不外借,如利用本单位的文件资料,并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借,要经分管局馆长批准,且借阅时间最多不超过3天。


三、利用者查阅利用时,未经许可,不得摘抄、复制文件资料。如确需摘抄、复制时,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中心管理人员详细核查后,标明档号和复制日期,加盖印章后方为有效,摘抄、复制的文件材料不得遗失,不准翻印,不准公布,不能转借他人。


四、利用者要爱护文件资料,不得涂改、撕扯、剪贴、污损或乱加记号,查阅时严禁吸烟,喝水,确保文件资料完好无损。如发现上述损坏文件资料原件现象或利用文件资料从事违法活动者,要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及相关法规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五、利用完毕后,中心管理人员要当面清点文件资料数量和完好情况,做好利用登记工作,指导利用者填写《文件资料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定期搞好利用情况与效果分析。


六、中心所有管理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则,热情接待所有利用者,耐心细致、文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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