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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年04月22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实施意见 

2008-03-18  

 

准政发〔2007〕94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和实物配租的实施意见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和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使廉租住房成为人民安心、政府放心、和谐发展的“民心工程”。

二、组织机构

成立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尚志强    旗委副书记

副组长:宁  海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杨福森    旗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美科    旗监察局局长

        马东升    旗建设局局长

        董五半    旗财政局局长

        陈  杰    旗规划局局长

冯占泉    旗民政局局长

周俊萍    旗低保办主任

        夏美斌    薛家湾镇人民政府镇长

        倪凤荣    沙圪堵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光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怀玉    旗国税局局长

        屈旭武    开发区国税局局长

        王存良    旗地税局局长

        栗丹平    开发区地税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设在旗房管局,主任:杨福森(兼),工作人员从旗房管局、低保办、各苏木乡镇抽调。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全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向旗政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廉租办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制定的廉租住房管理政策、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的开发建设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3.会同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5.提出享受政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6.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登记、公示、退出及档案管理。

(三)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旗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旗民政局负责确定我旗低保对象或救助对象;旗监察局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保障方式

我旗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实施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条件。

1.无房户;

2.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对象或优抚对象;

3.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在准格尔旗户籍3年以上(包括3年),且各家庭成员都属于准格尔旗非农业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

(二)确认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对象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向其户口所在苏木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根据不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受理。各苏木乡镇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办审核。

3.审核。廉租办在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4.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廉租办予以登记,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汇总表》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廉租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5.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经领导小组审查、核实无误的,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1.我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2)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初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作出预算安排,以保证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要开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2.我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2)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房屋租金标准。

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采取以户申报、按人补贴的办法,按照享受低保家庭成员最低保障面积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低保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贴租金60元。

2.实物配租的廉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住房还需缴纳水、电、暖和小区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式和实物配租房屋的管理。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廉租办组织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采取电脑排序随机抽取确定廉租住房对象,并将确定的廉租住房对象予以公布。

2.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办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所需资金汇总核算后,向旗财政局申请拔付专项资金,由廉租办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拨付各苏木乡镇后付给补贴对象。

3.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并按年度向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服从廉租办的安排,定期缴纳入住后的各项费用。

4.廉租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1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布。

5.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3)无故将廉租住房空置3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4)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连续12月以上(包括12个月)超过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社会保障标准的。

(六)时间要求。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同时进行,同步实施。

六、监督机制

(一)廉租住房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反映。

(二)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有关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取消廉租住房资格。

(三)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收受他人好处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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