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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04月22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8-03-18  

 

准政发〔2007〕8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全旗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4〕4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府函〔2006〕1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旗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前,全旗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扩面征缴,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禁以任何优惠政策对入驻开发区(新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减免养老保险费。

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工歧视,企业内部不得划分固定工、长期工、临时工等类别。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瞒报或拒不参加养老保险,拒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为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8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女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可在50—55周岁之间按本人意愿掌握,养老金从退休之日起下月开始发放。

四、旗内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参统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所属企业的社会保险参统和缴费监督工作。 

旗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旗地税部门要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为依据,加大社会保险费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以完成当年收缴任务为由而拒收社会保险费。

旗安监部门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限期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旗煤炭管理部门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炭行业企业(包括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旗建设部门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旗内所有施工建筑企业,不予办理开工复工建设手续。

旗总工会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企事业单位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动积极配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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