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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年04月22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2008-03-18  

 

 


准政发〔2006〕52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旗人民政府200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准格尔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保〔2004〕18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保障适度。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全旗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三)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城乡医疗救助要着眼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突出最急需救助的群体,使城乡医疗救助真正落到实处。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旗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本办法的救助对象:

(一)因病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二)因病需救助的农村五保户;

(三)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人、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伤害、自杀自残等违法犯罪或自我伤害行为;

(三)镶牙、配镜、整容、矫形等非正常疾病;

(四)工伤;

(五)交通事故。

三、救助疾病范围

(一)重大疾病。

1.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4.白血病;

5.严重的脊髓疾病;

6.重度以上烧伤;

7.严重的肝脏疾病;

8.脑损伤;

9.其它严重疾病。

(二)常见疾病及慢性病。

1.心脑血管病;

2.糖尿病;

3.甲亢;

4.高血压;

5.肺心病;

6.震颤性麻痹;

7.过敏性紫癫(肾损害);

8.慢性支气管哮喘;

9.肺气肿;

10.慢性胰腺炎;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12.癫痫;

13.精神分裂症;

14.其它慢性疾病。

四、救助办法与标准

(一)一次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全年医疗费的50%,年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救助对象已参加商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全年医疗费在商业保险承保单位、社保局、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赔付和报销后余额的50%,年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2.常见疾病及慢性病。城乡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享受常见疾病及慢性病救助,其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救助超额部分的30%,年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二)二次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经商业保险承保单位、社保局、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赔付、报销和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一次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的,救助余额部分的50%,年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

(三)特殊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经商业保险承保单位、社保局、合作医疗办公室赔付、报销和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两次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0元的,给予特殊救助,救助数额另行确定。

(四)其它救助。

1.代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个人负担部分。

2.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国家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所在福利机构将需要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直接报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申请人(户主)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

2.有效的医药费报销凭证;

3.身份证或户口簿。

农村救助对象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准格尔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准格尔旗农村五保户救助证》复印件;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4.《住院医疗费报审单》。

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准格尔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准格尔旗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手册》;

3.《准格尔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社保局出具的报销凭证。

参加商业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商业保险承保单位出具的赔付凭证。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情况属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报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三)审批。

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救助由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对国家福利机构报送的材料,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六、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救助金的筹集。

建立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1.上级下拨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2.旗财政列入预算的农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资金;

4.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5.按规定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救助金的管理。

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低保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结转使用,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三)救助金的发放。

1.医疗救助金由旗财政根据医疗救助的需要将救助金拨付到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对福利机构中供养的救助对象,由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其所在福利机构。

2.通过代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个人负担部分形式救助的,救助资金由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拨付到救助对象户籍所在苏木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由苏木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代办参合手续。

七、实施要求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要认真组织调研,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实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申请享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各苏木乡镇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与全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八、其它事宜

(一)救助对象诊疗项目、用药、医疗设施的使用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执行,但救助对象在民营医院、诊所、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未参加商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因病确需到旗外医院治疗或因外出在异地住院治疗时,应及时向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报告备案。

(三)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准格尔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准政发〔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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