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阅批准手续
1、 凡来本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
及身份证明,填写查阅利用审批表,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2、 查阅旗委常委、政府各种会议记录及绝密文件必须由
两办出具介绍信并经两办主任签字批准,方可查阅,涉及本人问题的不准由本人查阅。
二、 利用范围
1、 全旗各苏木乡镇、各单位形成的各门类档案资料均为
本旗和上级部门及合法公民提供利用。
2、 凡因编史修志、学术研究、经济建设、工作查考及其
它利用档案者,均可到本馆查阅利用。
三、 利用形式
1、 根据不同的利用目的和对象,可分为阅览、提供证明、
摘录、复印、外借、咨询服务等方式。
2、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的专
题文件汇编、基础数字汇集、简介、大事记、组织沿革、举办档案陈列展览等,以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
四、 利用要求
1、 查阅档案资料在查阅室查阅,馆藏档案资料一律不外
借。
2、凡查阅、借阅人员要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损,严禁拆卷、抽页。翻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不准在卷内注释、圈点、涂改、折叠等,破坏档案的历史原貌,对有意损坏者,要停止使用并追究责任。
3、凡需复印、抄录、拍照档案资料须经主要领导审批,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并签字盖章。
4、利用档案只限于在查阅目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说明利用后实现目的程度和产生的效益。
5、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查阅保密制度, 并对所利用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失密、泄密。
6、查阅利用本单位档案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并要经过审查批准,方能查阅利用;查阅利用外单位档案的,须经被查阅单位审查批准,并出据书面手续后,方能查阅利用。
7、查阅利用档案时,由档案保管员查阅,查阅者一律不准私自翻阅档案。